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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團團章

   

第一章 團員

第一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後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
    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鬥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
    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
    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應有團員兩人介紹。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向團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要求入團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入團誌願書,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委員會批準,才能成為團員。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第五條
    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誓詞如下:我誌願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
第六條
    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系轉接手續。
第七條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第八條
    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準。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十一條
    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批準。

第二章 團的組織製度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是:
    (一)團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的委員會,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
    (四)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並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
第十三條
    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揚民主,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接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有關全團性的工作,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統一部署。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團的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審查和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
    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幹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第四章 團的地方和軍隊的組織

第二十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審查和批準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該地區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團的工作,是軍隊和武裝部隊政治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軍隊和武裝部隊中團的組織在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的領導下,根據團中央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的規定及指示進行工作。

第五章 團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團員人數,經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建立團的基層組織,其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行政和黨組織建製對應。(一)團員在三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支部。(二)團員在三十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總支部。(三)團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基層委員會。在基層委員會、總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層委員會下也可以建立總支部。在一個支部內可以分若幹個小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學校學生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第二十五條
    團的基層組織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製對應。適應街道社區、非公有製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等單位和領域的特點,靈活設置團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應該充分發揮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務是:(一)組織團員和青年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二)宣傳、執行黨和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團員的模範作用,團結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三)教育團員和青年學習革命前輩,繼承黨的優良傳統,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樹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新觀念,自覺抵製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四)了解和反映團員與青年的思想、要求,維護他們的權益,關心他們的學習、工作、生活和休息,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五)對要求入團的青年進行培養教育,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六)對團員進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團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團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團員的權利不受侵犯,表彰先進,執行團的紀律。(七)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發現和培養青年中的優秀人才,推薦他們進入更重要的生產和工作崗位。

第六章 團的幹部

第二十七條
    團的幹部是團的工作的骨幹。共青團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大膽選拔年輕幹部,保持團幹部隊伍年輕化的優勢,努力實現團幹部隊伍的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在“保留骨幹、以資熟手”的同時,不斷為黨和國家輸送年輕幹部。
第二十八條
    團的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團員和青年的表率,模範地履行團員的各項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勇於創造、自覺奉獻,做黨放心、青年滿意的幹部。
    (一)政治上要堅強。具有相應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誌改革開放,獻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二)學習要刻苦。帶頭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奮。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勤於思考,勇於創新,知難而進,積極主動地在青年中開展工作,努力做出實績。
    (四)作風要紮實。朝氣蓬勃,實事求是,發揚民主,敢想敢幹,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沾染官僚習氣,熱心為青年服務,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顧全大局,公道正派,團結同誌,助人為樂,誠實謙虛,清正廉潔,有自我批評精神,自覺接受團員和青年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團的各級組織負有協助黨管理團幹部的責任。要加強對團幹部的選拔和培養,建立正規的培訓製度,辦好各級團校和培訓班;建立和健全團幹部的考核製度;主動向有關黨委和團委推薦下級或同級團組織負責人人選,對團幹部的調動提出建議。
    團的各級組織要關心團幹部的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努力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積極為他們的成長和轉業創造條件。
    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團幹部,團的組織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條
    團幹部要認真了解黨組織工作全局,主動匯報團的工作情況,積極負責地發表意見,結合團的工作實際,創造性地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七章 團旗、團徽、團歌、團員證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旗旗面為紅色,象征革命勝利;左上角綴黃色五角星,周圍環繞黃色圓圈,象征中國青年一代緊密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團的重要會議以及團日活動可以使用團旗。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徽的內容為團旗,齒輪,麥穗,初升的太陽及其光芒,寫有“中國共青團”五字的綬帶。它象征著共青團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光輝照耀下,團結各族青年,朝著黨所指引的方向奮勇前進。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定使用團徽。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歌為《光榮啊,中國共青團》。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封面為墨綠色,象征著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面上方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征著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團員證。

第八章 團的經費

第三十五條
    團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團員交納的團費、黨和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關於青少年事業的專項經費、團屬經濟實體收益、正當的社會資助和團組織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團費的交納和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委員會統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團屬經濟實體,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服務,為團的事業服務。

第九章 團同少年先鋒隊的關系

第三十八條
    中國少年先鋒隊是中國少年兒童的群眾組織,是少年兒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預備隊。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受中國共產黨的委托領導中國少年先鋒隊的工作。共青團要發揚“全團帶隊”的傳統,健全少先隊組織的各級工作機構,支持少先隊創造性地開展活動,保護和關心少年兒童的成長,堅持以社會主義思想和共產主義精神教育少年兒童,引導他們聽黨的話,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鍛煉身體,培養能力,努力成長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產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中學共青團組織應加強對少先隊員入團前的培養教育,少先隊組織應積極推薦優秀少先隊員作團的發展對象。
第三十九條
    團的組織選派優秀團員或者聘請思想進步、作風正派、知識豐富、熱愛少年兒童的教師、先進人物以及其他人員,擔任少年先鋒隊的輔導員,並從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對有顯著成績的輔導員和少先隊工作者,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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